全影自助建站

登录 | 注册

我的建站

女子“被结婚”后续

全影建站 2014-04-25 08:48

女子“被结婚”后续


事件回顾〉〉

4月1日,资阳市乐至县女子倪燕和未婚夫领结婚证时,彭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则称,倪燕已经结过婚,必须出具离婚证。这让初次领证结婚的倪燕彻底“昏”,最终乐至县大佛派出所认定,倪燕的身份证和户籍信息被人冒用、伪造,然后与一名叫邓刚的男子已结婚6年。

现在,如何能顺利领到结婚证,倪燕和未婚夫仍束手无策。对于是否调查冒用倪燕身份的人,乐至县公安机关称不属于自己办案属地,彭州市公安机关则称尚“不知情”。

23日,华西都市报记者找到与倪燕“结婚”6年的彭州男子邓刚,他目前在温江一家鞋业公司上班,他也不知道与自己真正结婚的女子的真实身份,3个月前,与他登记的女子已经弃他而去,只给他留下一个6岁的女儿,“被结婚”事件又多了一层迷雾(本报近日连续报道)。

4月23、24日,本报连续报道“女子领结婚证发现已婚6年 要想结婚得先离婚”后,4月24日,彭州市民政局对此事作出书面情况说明。有网友质疑,彭州市民政局应该为此事担责。彭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,民政局是否担责,需等法院作出裁决。

书面说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

4月24日,彭州市民政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,称倪燕出具了乐至县大佛派出所开具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明,要求彭州市民政局撤销邓刚和倪燕在彭州的结婚登记。

书面说明称,彭州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会将调查笔录通报给彭州市民政局,作为下一步处理的依据之一。同时,彭州市民政局与倪燕取得联系,表示正在想办法协助其解决问题。彭州市民政局也与律师取得联系,希望其尽可能向倪燕提供法律援助。

说明称,民政部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,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。第四十六条:除受胁迫结婚之外,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。第四十五条: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,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,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彭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,他们已经告知了倪燕,她可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请求,要求撤销与邓刚的结婚登记。

网友讨论民政局应该担责

本报连续报道倪燕“被结婚”,引起了读者和网友的关注,网友呼吁彭州市民政局出来担责。

网友评论称:“结婚本来是人生的第一大喜事,没想到却遭遇这样的尴尬。不管怎样的客观原因或者主观原因,民政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现在没有主动去帮助市民解决问题,让当事人自己处理,严重的颠倒了主次关系。”面对网友质疑,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魏志平表示,是否担责,需等法院判决再作定论。

“我们已经和光明路派出所,乐至县公安局,当事人倪燕以及法院都取得联系,共同想办法。”魏志平表示,由于倪燕和未婚夫的户口都不在彭州,不能在彭州办理结婚登记。

最新进展

倪燕称:正与家人商量是否起诉彭州市民政局

4月24日下午,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所长吴建表示,目前已经受理倪燕报案,但盗用倪燕身份信息的女子尚未找到。“是否找到该名女子与倪燕是否能登记结婚是两个案件,乐至县公安局已经给倪燕出具了证明,证明了之前登记结婚的不是她,她可以拿这个证明到民政局办结婚证。我们公安找到冒用他人信息的女子以后,给她的处罚也是行政处罚,和办结婚证无关。”

24日,倪燕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,她和家人正在等民政局的协调处理结果,“我们也在商量,看是否起诉彭州市民政局。”